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
(七)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