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约定优先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现金、股权或期权等方式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以与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人员、中介服务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约定或者规定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获得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