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