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设立界桩、河长公示牌、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河道管理范围,闸坝、生态堤岸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用地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界桩、河长公示牌、管理和保护标志。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工作情况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公共休闲、景观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对历史上长期居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妥善安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