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流域内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镇、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暂停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域暂停审批决定。被暂停审批区域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经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区域暂停审批限制,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