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鼓励在大走廊通过政府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立债券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等服务体系,支持和引导科技信贷产品创新,加强金融赋能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综合服务。

支持境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大走廊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资平台,参与创业投资。

鼓励银行在大走廊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共同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