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