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