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殡仪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的殡葬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