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

(二)用明火对燃气设施、器具进行试漏;

(三)在不具备安全用气的场所使用燃气;

(四)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和器具(不包括家庭用燃气灶具);

(五)加热、砸、摔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六)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自行进行燃气钢瓶之间倒罐;

(七)自行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八)其他影响用气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