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正常安全供气。

燃气企业中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市或者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