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违章案件及交通安全事故超标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拒绝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查阅其营运资料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向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费用的,除责令退还外,并处以所收费用一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前款第一项规定加倍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