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经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五名以上专家评议、公示,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