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保护规划编制专项计划,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展示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可以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三)对市级、镇(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设立区域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