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单位和个人拥有拖拉机、柴油机、耕作机械、收获机械的应当到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准使用。从事营业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来源证明;
(三)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完成拖拉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定期实行检验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理,并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需要转让农业机械的,应当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