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推广未经鉴定、试验、示范的农业技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推广方负责赔偿;

(二)违反科学规律、干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干预方负责赔偿,并可以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罚款;

(三)生产、经营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生产、经营者负责赔偿。

经济责任、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赔款数额,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