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