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