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居民住宅区电动车充电场所的建设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增设相对集中的充电设施或者对现有充电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因客观条件无法在居民住宅区设置集中充电设施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便民原则,统筹设置充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