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为项目主要内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者政府奖励的;
(二)参展方在展会活动中,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三)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销售的;
(四)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记的;
(五)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的;
(六)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七)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八)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九)其他需要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