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九)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的;

(十)教唆犯罪的;

(十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