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三)办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案手续;

(四)组织信息网络安全人员培训;

(五)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七)依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享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有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