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保证幼儿室外活动时间和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