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餐厨垃圾治理实际,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Chapter 2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一)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建立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相关制度;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将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情况向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报送。
(一)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载明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
(二)设置有明显标志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安装隔油、隔渣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食物残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一)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沿街巷摆放;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收运;
(四)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加工或者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一)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载明所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
(二)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防止滴漏、洒落;
(三)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收运线路图及收运时刻表,并按照批准的线路以及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转运期间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一)建立餐厨垃圾接收、处置和产品台帐,载明所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四)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一)利用餐厨垃圾生产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
(二)将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Chapter 3监督和管理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餐厨垃圾加工各种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食用油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到需要实施集中监管的区域进行执法活动的,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