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沮漳河流域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