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漳河水库内组织进行游泳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漳河水库内游泳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