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