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根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特点用作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工艺传承、老字号经营、科技孵化、创新创业、商务办公、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

(二)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扩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三)通过出租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