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等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保护和空间管控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以连线、成片方式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全面保护,通过城市设计等方式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地区空间整体形态和建筑风貌管控,统筹安排各类市政管线和基础设施的铺设、安装,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编制工作应当自保护对象确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确定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