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有计划、分层级、分类别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并逐步向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

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