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