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