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是指设置人为了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利用户外场地、空间或者建(构)筑物、移动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其他设施;

(二)招牌,是指设置人为了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等设施;

(三)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大于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装置,以及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

(四)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