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购种者出示备案证明销售种子的;

(二)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

(三)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的;

(四)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的;

(五)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