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