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举报人;

(五)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六)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七)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八)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九)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十)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