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设置统一标识,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物贮存、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未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危险废物,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