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及控制污染环境的防治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