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并将其纳入村(居)民公约。

鼓励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置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垃圾分类、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约约定的行为予以劝告,对于经劝告仍不改正的,应当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