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按照规划建成的独立、配建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二)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三)擅自使用地桩、地锁、锥筒、道闸、进出车辆号牌识别系统等固定、可移动障碍物及其他方式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四)违法占用停车泊位从事销售、堆放物品以及车辆修理、装饰、清洗等经营活动;
(五)破坏停车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
(六)其他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