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独立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收费、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停车场标志牌、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停车位标线、道闸、视频监控等保障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停放车型、车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收费标准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方法和本条例第十七条中免费情形;
(四)管理服务人员佩戴规范的服务标志,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放秩序;
(五)设置合格计时装置,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依法催收欠交的停车服务费用;
(六)履行场内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洪(涝)灾、火险、盗抢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将停车场信息接入智慧化城市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准确上传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收费标准等数据;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