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原料、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传播涉毒信息,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