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组织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铲除。
发现野生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