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销售条件核查,将企业提交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等全部申请材料以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