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奶牛养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奶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接到奶牛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