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五日前向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递交申请书;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向市、地、州公安局递交申请书;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市、地、州的,向省公安厅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居住地的地址、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及通信地址;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缘由、目的、方式;
(三)集会、游行、示威起止时间、集会地点、路线和中途暂短停留地点及解散地点;
(四)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戴的标志;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六)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须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署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