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研机密和情报的;

(四)在进行中以文字、图画、演说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

(五)在进行中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要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严重影响和破坏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的;

(六)以残害身体、危及生命等危险方法、方式进行的;

(七)在进行中出现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违法犯罪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依法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和违法犯罪分子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