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备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设施和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事项。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