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

(四)违反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

(十一)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