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Amended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